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凌迟
法定极刑 · 律有明文
死刑中最重的一等,专用于谋反大逆与恶逆重案,1905年从律例中正式删除。
清代的刑罚骨架,写在《大清律例》名例律里,就是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等,合称五刑。笞自十至五十,杖自六十至一百,徒自一年至三年,流自二千里至三千里,死刑分绞、斩两等,各有立决与监候之别。单看律条,这套体系等级清晰、程序繁复,死刑还要经过秋审、朝审层层复核。
麻烦在于律条之外还有另一套。皇帝可以下旨从重惩办,刑部可以援引比附定罪,地方在盗案、逆案、命案中也常动用律例未载的惩处手段。民间口耳相传的那份名单,恰恰把这两套东西搅在了一起:明代的腰斩、车裂、剥皮被算了进来,清代真正在用的枭首、戮尸反倒常被漏掉。
所以要谈清朝十大酷刑完整版,第一件事是分清法定与法外。律有明文的极端刑罚,主要是凌迟、枭首、戮尸三种,它们都依附于死刑之上,属于加重执行方式;而杖刑的加重、枷号的滥用、发遣为奴的蔓延,则属于制度缝隙里长出来的东西,未必致命,却更持久。
下面的图录按“执行方式—适用罪名—史料出处”三项逐条列出,每一条都可以单独点开细看。若你只关心最常见的几种,可直接跳到常见问题;若想核对某个刑名的真伪,第十节之后另有辨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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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极刑 · 律有明文
死刑中最重的一等,专用于谋反大逆与恶逆重案,1905年从律例中正式删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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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死刑 · 立决与监候
清代死刑的常规形态,分立即执行与监候复核两条路径,秋审是生死分界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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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死刑 · 等级次之
与斩并列的死刑方式,因保全尸体而在等级上居次,监候改缓的比例相当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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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加重 · 悬首示众
斩后悬首,用于强盗首犯与谋叛者,目的在威慑而非处死本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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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外之罚 · 追加惩处
针对已死罪犯的追加惩处,不载五刑,却常伴随株连与籍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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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身体刑 · 五刑之一
自六十至一百共五等,既是独立刑,也是徒刑与流刑的固定附加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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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轻刑 · 五刑之首
自十至五十共五等,多折为杖责或罚银,实际单独执行的机会并不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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羞辱刑 · 最常被滥用
戴枷示众数日至数月,本为替代刑,后来广泛施用,成为清代最常见的羞辱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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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流刑 · 终身不返
三千里至烟瘴五等,附加杖一百,清中期后发遣为奴成为常见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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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标记刑 · 终身不褪
把罪名刺于面部或臂部,刑期有限而标记终身,出狱后难以还乡。
网络上流传的同类名单,多数只做名词罗列,既不标出处,也不区分朝代。本页在整理时做了三项取舍,也是它与常见内容最大的不同。
终于看到一份把法定刑和法外刑分开讲的清朝十大酷刑完整版,第五条戮尸的出处标注很实用。想问下秋审的勾决流程能不能单独展开一节?有同问的朋友可以在下面顶一下。
对比过几份资料,很多把明代的腰斩、剥皮也算进来,这里第三条解释得清楚。后面如果补刑具实物尺寸,我第一个来看,也欢迎各位把自己查到的题本编号留在评论里。
枷号的重量和期限以前一直找不到确切说法,这里给了题本线索。建议大家留言时把想核对的具体刑名写上,方便整理成下一辑的补充条目。
从流放充军那节追过来的,发遣为奴的部分还可以再细一点。各位如果有家族口述史或者地方志里的相关记载,也欢迎在评论里补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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